【时 效 性】 |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 第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2012年12月12日
(稿件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