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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1999]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非应税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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