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9]3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