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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1999]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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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问题的请示》(沧国税发[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各税种税收管理的不同和历史惯例,应纳税额应按税种分别计算(不包括法定减免项目的法定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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