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地税一[199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有关单位反映,对承建我市安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不属于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须在销售不动产环节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