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财[200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票据中心: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8]10号)文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5%”计算公式自行核定的规定,现对新增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发票代码:13100××202××,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工本费:0.105元/份;
二、发票代码:13100××203××,发票名称: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电),工本费:0.153元/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