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4]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必须按规定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表式附后),同时应附有有关部门监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净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盘亏、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后,年净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