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字[1995]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的营业税条例颁布实施后,原黑龙江省税务局曾以黑税一字(94)第145号《关于承包跨市县的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跨市县工程的纳税地点。
经前一时间的实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对此,我们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对跨市县承包工程纳税地点及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省内承包的工程跨市县的,一律在工程所在地就地纳税。
二、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人缴税凭据予以抵扣应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