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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市县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字[1995]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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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的营业税条例颁布实施后,原黑龙江省税务局曾以黑税一字(94)第145号《关于承包跨市县的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跨市县工程的纳税地点。

    经前一时间的实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对此,我们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对跨市县承包工程纳税地点及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省内承包的工程跨市县的,一律在工程所在地就地纳税。

    二、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人缴税凭据予以抵扣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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