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县(市)支行、业务组:
根据省地税局、省农发行湘地税发[1998]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省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贷款利息收入凭证,存款利息付出凭证,邮电费、手续费收费凭证和空白凭证购买单等四种发票,改从2000年元月1日起正式启用,四种发票式样附后,旧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已开办了电脑对公业务的各级农发行,需要由电脑打印机打印的上述四种电脑凭证,仍使用打印凭证,待电脑对公业务程序运行稳定后,再启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农业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按规定计收贷款利息时,应分别按不同的贷款企业先填制计收贷款利息清单(式样见附件五),计算出企业所有贷款的应收利息后,凭计收利息清单,分表内应收利息或表外应收利息,分别填制特种转帐凭证办理结息,实际收取贷款利息时,按实际收取的利息数额开具发票给企业,计收贷款利息清单作发票附件一并退企业。
四、上述四种发票的领用、申报以及保管使用等事宜,仍按湘地税发[1998]6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