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0]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股权变更免缴印花税的请示》(中油财字[2000]第41号)。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权共计411433.1068万股,转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公司等5 家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权转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行为,已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135号文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法规的范围。因此,对辽河金马油田股份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三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