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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02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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