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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柳州铁路局关于铁路系统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8]2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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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柳铁各单位:

    随着铁路体制改革的深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一些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经研究决定,对铁路系统安排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

    铁路建设项目以计划主办单位(建设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地点

    铁路建设项目由计划主办单位(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跨省、区项目按各省、区投资额分别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三、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审定

    (一)凡由柳州铁路局下达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投资项目计划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审定工作。

    (二)凡由工程、物资工业、开发经营处和集体经营处下达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委托柳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投资项目计划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代理审定工作。

    (三)考虑到柳州铁路局调整计划送审不便的情况下,对部分调整的计划,委托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代理审核。

    (四)在计划编制中,每个建设项目均要按不同税率的单位工程列出计划投资、税率和应纳税额。铁路局及所属处室下达的年度基建、更新改造计划(包括调整计划)应分别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四、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纳税单位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30日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2.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申报纳税单位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写“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

    (三)税款缴纳

    1.考虑到铁路系统“以收抵拨”的情况,铁路局及所属单位不采取预征的办法(集经处及所属单位除外),按每季度实际投资完成额于季终了30日内缴纳。

    2.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在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结算或清算税款。

    五、报表和资料报送

    纳税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和投资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和有关财务资料。

    六、前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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