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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所[1999]2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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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国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所[1998]149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1998年由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限已满,自1999年1月1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铁路多经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税款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二、计税工资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经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所[1998]149号)执行。未经批准纳人工效挂钩范围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多经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法规定的提取比例范围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弥补亏损多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1998年度除外),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5年连续计算)。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多经企业的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审核工作,根据税法及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核实亏损额,并建立弥补亏损台账。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及时上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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