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地税二[1994]7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006号)的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期已满,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