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函[2009]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执行中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