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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9]第1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收入任务。今年是国有企业所得税纳入工商税收计划考核的第一年,省局将对总局分配我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单独下达。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统筹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做好收入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并将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完成9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

    二、严格执法,维护税法刚性。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审批减免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坚决不予审批,也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变相减免税。各地要结合国有企业纳税户的清算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减免税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凡违反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推进,企业的股权结构、资本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要努力适应工作形势的变化,采取各种措施,建立规范的税源户档案,以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投向、资本构成以及纳税情况。目前各地要按照国税发(1998)26号通知精神,认真开展纳税户清查,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为及时掌握收入进度,适时分析税源变化原因,省局决定从1999年度起,将199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和实现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作为省级重点监控户。省级重点监控户一经确定,非经省局批准,不得更改。省级重点监控户的税源统计表,各地应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上报省局。

    四、加强预缴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地在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季(月)进行所得税预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入库级次、科目组织入库,发现错库、混库要坚决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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