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固定资产的复函
【时 效 性】 |
财群津字[1998] 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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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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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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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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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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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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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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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自用的固定资产。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自用的固定资产在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后,建设单位的资产并没有减少,只是资金的占用形态发生了变化,即从在建工程转入了固定资产。该项业务并没有减少投资来源,因此不能冲减相关的投资来源科目。至于投资完成额可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计算。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