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计字[1996]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8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新国税计字[199 6]3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增设项目、调整口径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做好项目对应关系的调整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与国库的对帐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统报表调整项目后有关报表口径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