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境字[1989]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对出国自费留学总的精神是:坚决依法办事,继续放宽;对近似劳务出口的勤工俭学人员(包括外语补习生、就读生等),只要前往国接受,也应该放开些,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要设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出国自费留学的公民,必须持有正当、合法、可靠的经济担保证明和入学通知,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审批。
二、对近似劳务出口的申请,只要前往国接受,应予依法受理审批。
三、在受理出国申请过程中,注意发现诈骗活动,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对以介绍人、担保人或外国学校代理人等名义诈骗钱财、进行中间盘剥、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四、要加强对申请人的宣传教育,提醒申请人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发现假证明或发现有人以介绍学校、担保人为名进行诈骗违法活动,应及时揭发举报。要向申请人介绍法律知识和出国常识,能否取得前往国签证并进入该国,是该国家的主权,在未获前往国签证前,不要急于办理退职、退学手续,以免得不到外国签证而发生各种困难;出国后要遵守外国有关法律、法令,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出国打工的,要有符合所在国法律的合同,以免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五、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自费出国留学申请的情况和动向,外国有关移民法规的变化以及发放签证的情况,应当加强调查、积累、研究,及时调整审批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尺度。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发给部分省市的《关于暂缓签发赴日自费留学生护照的通知》[(88)公六(2)984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