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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发[1995]198号国)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盐业系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盐业企业的特殊情况,我省盐业公司系统,除财务关系未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湘西自治州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余各级盐业公司、盐业调运公司以及盐业公司附属塑料包装厂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1月1日起。仍由省盐业公司汇总集中在长沙缴纳,税款入省金库。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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