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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0]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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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号《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搞好规范管理。目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是一个薄弱环节,部分企业申报不实的问题依然存在。各地要以纳税申报为突破口,切实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管理,做到申报内容真实、税款计算准确、申报纳税及时、申报资料完整。

    为了政策执行统一,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农村信用社也应执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二、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印制,各地要主动与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由一家统一印制,避免造成浪费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各地原按省局鄂国税发[1997]402号印制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只能使用到今年4月底止,从5月份开始应一律使用本通知转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申报表应列入税务文书范围,由各级国税局征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要加强领导。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在上半年实施到位。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分别于今年6月15日、10月15日以前报送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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