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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1998]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于1998年7月13日至8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并于1998年7月1日前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属此次验证范围。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1998年7月13日至8月1日主动到我局申请验证。

    验证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验证地点:纳税申报大厅“涉税咨询”窗口。

    联系人:卢媛媛联系电话:519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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