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12〕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市域范围内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编制的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划定方案,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二、高度重视山体资源保护工作。山珍石少是我省特殊的省情。高度重视山体资源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的管理,切实保护好我省珍贵的山体资源。
三、依法保护山体资源。严格执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新建或扩建墓地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山体地质地貌其他工程活动。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已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停止其不法行为,并责令其进行恢复治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