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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预外[1998]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1998]1104号文件精神,我市征收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以公布,并从收到文之日起执行。

    对收到本通知之前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进行清理补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营业税也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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