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外发[1995]38号、晋地税流字[1995]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114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20号文精神,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对退还一九九四年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需退还多缴营业税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地税务局合署办公、共同审批,联合行文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