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所字[1996]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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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公司《关于出口卷烟供货企业补差价的请示报告》([1996]中烟云进出字第017号)收悉,经研究,为鼓励出口卷烟供货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促进我省卷烟生产的发展,同意按你公司所提意见办理。
年终,请你公司统一向我局提供各供货企业全年实际调供卷烟牌号、数量及差价情况。补给出口卷烟供货企业的差价款部分,应并入出口卷烟供货企业的计税所得,统一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