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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控股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8]1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据一些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反映,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控股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社会公众股实现的利润纳税地点还不十分明确。经区局调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区局新国税所字[1995]6号文件中关于兵团所属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和财预字[1997]324号文件中关于股份制企业预算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兵团控股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在1998年底前可暂按兵由企业持股占法人股的比例,将社会公众股实现的部分利润并入兵团,由兵团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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