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一[1997]4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据反映,目前铁路运输货票中所列收费项目较多,在计征增值税时允许计提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不易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中“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铁路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按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基金1”及“基金2”依10%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宣国税[1997]61号请示不再另文批复。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