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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7]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分别对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和兼办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委托电信部门代征代缴。

    三、鉴于重庆市电信局目前的核算体制,近郊六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公话经营者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电信局公话公局代征代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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