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府函〔2013〕1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荔湾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直属荔湾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荔湾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食盐和酒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文化、体育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卫生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动物防疫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荔湾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