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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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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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