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此前制定的《安徽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