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13〕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准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泰政发〔2013〕1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
二、望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规划》纳入你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与展示工程、文物周边环境整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