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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起始时间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7]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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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起始时间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9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200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的减免税起始时间执行。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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