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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财税[199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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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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