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工贸〔2011〕1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设立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李峰为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负责人。
三、李峰(32000555)、任芳(32000564)、周鸿君(32000562)、华元直(32000559)、魏晓戎(32080043)、沈敏(32080041)共6人为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地址在苏州市竹辉路477号三楼、四楼、五楼部分。
五、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设立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财政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