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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转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征字[1996]1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地征字[1996]115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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