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暂停下达200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增人计划,新增人员工作原则上予以冻结,1999年度自然减员指标不得作为增人计划使用。
二、机构改革期间,除总局统一部署外,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律不得新增各类机构。
三、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总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