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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新增人员和机构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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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暂停下达200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增人计划,新增人员工作原则上予以冻结,1999年度自然减员指标不得作为增人计划使用。

    二、机构改革期间,除总局统一部署外,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律不得新增各类机构。

    三、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总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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