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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0]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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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要求明确中国联通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滁地税[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据此,中国联通滁州分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应当在市级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下属各县设立的营业厅应纳的营业税应当在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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