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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实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学位[20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同意你们制定的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29号)以及《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要求批准并组织实施。

对由两所高等学校合并进行立项建设的,要在完成合并批准程序并实现实质性合并后,方可进行验收。经批准的学位授予权由合并后的高等学校行使。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立项建设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doc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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