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学位[201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1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同意你们制定的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请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29号)以及《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要求批准并组织实施。
对由两所高等学校合并进行立项建设的,要在完成合并批准程序并实现实质性合并后,方可进行验收。经批准的学位授予权由合并后的高等学校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