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证监会公告[201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证券法规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
二、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如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格式见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