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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3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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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据此,各地对上述4家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所涉及的增值税、金融保险营业税、所得税均暂不征收。各地应对此4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省国税局,以便省局汇总整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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