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函[2010]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2 | 【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92号)的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宜。
各地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称年度申报表,下同)填报口径,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辅导工作。对未进行年度申报的企业加大辅导力度,确保企业完整、准确填报年度申报表;对已进行年度申报的的企业年度申报表填报情况加强审核,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对申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及时进行更正申报,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