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8]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对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征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