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选择一、两个高收入行业或县(市)、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向所有行业和单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市、县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