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7]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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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工程矿山机械工业公司经批准为经营工程机械、矿山机械、重型机械等产品的“国家乙级机电设备成套单位”。为鼓励我省成套机电设备的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6]8号)精神,经研究,对该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准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