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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工程矿山机械工业公司销售出口成套机电设备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7]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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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工程矿山机械工业公司经批准为经营工程机械、矿山机械、重型机械等产品的“国家乙级机电设备成套单位”。为鼓励我省成套机电设备的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6]8号)精神,经研究,对该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准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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