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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国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联字[199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寻呼各分公司:

    为了规范黑龙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寻呼专业发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的无线寻呼事业的发展,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国电信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启用《黑龙江国信寻呼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寻呼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黑龙江国信无线寻呼各分公司和邮政、电信企业代办局(所)及其它代办单位,其无线寻呼经营性收费及价外费必须使用寻呼专用发票。

    二、寻呼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暂由黑龙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负责1999年度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提报及发放、管理。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用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式样附后)。

    三、各分公司及各代办企业在收取经营收费及价外收费时,必须按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式寻呼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

    对暂不具备计算机填开条 件的代办单位,使用填开式寻呼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报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微机打印式寻呼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二联为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手工填开式专用发票采用热涂碳工艺印制。基本连次为三次,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其规格为190mm×98mm,40开(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五、专用发票自1999年2月1日开始启用,其它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收费票据由黑龙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缴销。

    六、各分公司及代办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进各分公司及代办单位依法经营、照章 纳税。

    附:黑龙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寻呼业务专用发票(发票联)(略)

    黑龙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寻呼业务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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