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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电话企业所得税由省农村电话局集中缴纳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4]0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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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年11 月30 日湘地税函[1994 ] 050 号复省邮电管理局;抄送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话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湘邮[ 1994 ]局字第 717 号)悉。鉴于邮政通讯企业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以及省属农村电话利润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辖全省农村电话企业(包括已并入农话核算体系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同意由省农村电话局在长沙集中缴纳。你局系统所属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仍应就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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