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1995]6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最近,一些单位来文反映,对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加收滞纳金问题尚未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