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酒店宾馆在农贸市场收购水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琼财税函[1996]农字第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银都大酒店:

    你店给省人大代表会议主席团关于“宾馆、酒店在海口市农贸市场购买海淡水产品,是否要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信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已转给我厅,现就你店对水产品农业特产税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和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二、渔民捕捞和养殖水产品,都属于生产环节,当地财税征收机关向渔民定税征收的是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三、你店在农贸市场收购水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