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函[1996]农字第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银都大酒店:
你店给省人大代表会议主席团关于“宾馆、酒店在海口市农贸市场购买海淡水产品,是否要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信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已转给我厅,现就你店对水产品农业特产税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和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二、渔民捕捞和养殖水产品,都属于生产环节,当地财税征收机关向渔民定税征收的是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三、你店在农贸市场收购水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